全力支持博士后创新创业
浙江七部门联合印发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和工作水平,日前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博士后工作的实施意见》,自今年1月15日起施行。
《实施意见》提出,鼓励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积极申报科研项目择优资助,对国家战略性领域研究、“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重点支持产业、“315”科创体系重点技术领域、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五大未来产业申报人员给予重点支持。对山区海岛县设站单位申报的项目给予适当倾斜。
鼓励博士后参加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等各类创新创业赛事,获全国赛金、银、铜奖项目团队中的核心博士后(排名第一且在站)可分别给予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特等、一等和二等资助。
鼓励博士后积极申报国家设立的博士后国际交流项目。支持设站单位招收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毕业的博士和优秀外籍博士来浙从事博士后研究。
鼓励省内出站博士后留浙工作,更大范围汇聚省外博士后人才来浙创新创业,按规定享受地方相应人才政策。
明确待遇保障。博士后在站期间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设站单位应与非在职博士后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企业劳动合同,与在职博士后签订工作协议,并按有关规定为博士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博士后在站期间绩效工资可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
博士后到事业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公开招聘制度有关规定,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择优予以聘用。
畅通博士后职称晋升通道。进站前未取得中级职称的博士后,进站后应予以确认中级职称。博士后出站后到浙江企业工作的,可确认副高级职称。到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的,按照岗位管理要求,可确认副高级职称;自主评聘的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评聘标准,可确认或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业绩特别突出的,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
纳入人才扶持政策体系。“政府特殊津贴”“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省级人才计划,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具有博士后经历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博士后,按相关规定经认定后纳入省级人才计划。
提高服务保障水平。各地、各单位应积极解决博士后及家属户口迁落、子女教育等方面实际问题。鼓励各地和设站单位通过提供人才公寓、发放房租补贴等方式,妥善解决博士后人才住房问题。
据浙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