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当事人:姓名:陈健,性别:男,年龄:35,出生日期:1989年12月14日,证件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912142617,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涟水县东胡集镇姜垛村姜西组41号,现住址: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应南溪村566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限你(单位)于2025年02月17日前履行消防救援机构于2024年06月25日作出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决定,决定书文号为永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200号。 履行方式:将应缴罚款及加处罚款共计壹仟元整交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康支行,账户名:永康市财政局财政存款专户,账号:196272010400017910000888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