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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有了新办法

  为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档案规范化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登记档案,便利经营主体跨区域迁移,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出台《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5年3月20日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经营主体存续期间,登记档案应当持续保存,经营主体注销后,登记档案保管期限一般为20年,登记机关应当定期对保管期限届满的登记档案的保存价值进行鉴定,决定予以销毁或者移交给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永久保存。

  《办法》还完善了登记档案迁移管理制度,着力提升迁移便利度。根据《办法》,经营主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迁入登记档案,无需在迁出地重复提出申请;迁入地、迁出地登记机关要做好对接和档案移转,不得限制、妨碍登记档案迁移。《办法》同时要求,持续优化迁移程序,推行登记档案迁移网上办理。据《工人日报》


浙江工人日报 看天下 00004 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有了新办法 2025-02-20 2 2025年02月20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