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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是保护还是束缚?

  ■主持人:张浩呈

  全国两会前夕,全国政协委员蒋胜男再次提出了备受关注的建议:删除离婚冷静期条款。这一建议迅速登上热搜,引发了网友们的热烈讨论。

  自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以来,离婚冷静期制度引发广泛争议。第1077条款规定,夫妻协议离婚需经历30日冷静期,期满后需双方再次共同申请方可办理离婚。

  数据显示,离婚冷静期实施后,协议离婚占比有所下降,而诉讼离婚占比却显著上升。这意味着,虽然冲动离婚的情况可能有所减少,但更多人因为离婚冷静期的存在而选择了诉讼离婚,这无疑增加了司法压力。蒋胜男建议,应删除“一刀切”的离婚冷静期条款。对于这一话题,“老大哥”怎么看?

  离婚冷静期是婚姻的“缓冲带”

  杭州缘来临红娘工作室负责人庞月华:从我的视角来看,现在婚姻是比较脆弱的,尤其是年轻一代,多为独生子女,个性独立且注重自我感受。一旦在婚姻中遇到矛盾,往往因一时冲动而选择离婚。这种现象背后,反映出的是对婚姻经营的忽视以及对离婚后果的轻率考量。

  婚姻并不容易,而是需要双方携手经营的长期事业,夫妻双方如同合伙人,共同为家庭的幸福与稳定付出努力。即使是一见钟情的结合,爱情也有保鲜期,随着时间推移和生活琐事的累积,婚姻需要更多的包容、理解与责任来维系。

  当下,年轻人面临着诸多压力,成家后,上有父母需要赡养,下有子女需要抚养,工作压力也如影随形。在如此重负之下,婚姻中的小矛盾若得不到妥善处理,很容易被放大,进而成为离婚的导火索。如果没有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夫妻双方在冲动之下离婚,可能就失去了反思与挽回的机会。而有了冷静期,一个月的时间足以让双方冷静下来,重新审视婚姻中的问题,或许还能在旁人的调解下,化解矛盾,重归于好。

  此外,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绝非是对离婚自由的限制,而是一种对婚姻的珍视与保护,是挽救婚姻的有效手段。它为冲动的年轻夫妻提供了一个缓冲的空间,让他们有机会重新审视婚姻,思考离婚是否真的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我们应当正视这一制度的积极意义,鼓励人们在婚姻中多一份耐心与包容,共同守护家庭的完整与幸福。

  离婚冷静期可能使弱势一方陷入危险境地

  杭州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吕俊:离婚冷静期实施后,协议离婚比例显著下降,诉讼离婚比例却大幅攀升。只因冷静期让协议离婚难度增加,许多夫妻只能选择诉讼离婚。这不但没有降低离婚率,还使法院离婚案件激增,司法系统负担加重,诉讼离婚的当事人也面临更长等待期与更高成本。

  从法律视角看,离婚冷静期与我国宪法确立的婚姻自由原则存在冲突。婚姻自由原则涵盖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两个方面,是我国婚姻法律制度的基石。夫妻双方在法律许可的框架内,理应能够自主决定是否终止婚姻关系。但离婚冷静期限制了这种自由,强行要求双方在既定时间内维持已然破裂的婚姻,无疑对公民的权利构成了干涉。

  离婚冷静期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遏制冲动离婚现象,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冲动离婚在所有离婚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小。多数夫妻在决定离婚前,往往经历了长时间的矛盾积累与慎重考量,对婚姻关系的破裂有着清晰且理性的判断,离婚是他们在无奈之下做出的选择。在此情形下,离婚冷静期的存在,不仅未能起到预期地修复婚姻关系的作用,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延长了当事人的痛苦与煎熬,增加了他们在已破裂婚姻中持续挣扎的时间成本。

  在实际案例中,离婚冷静期还可能引发一些严重的后果,使弱势一方陷入更危险的境地。例如,遭受家暴的受害者希望通过离婚尽快摆脱暴力环境,但冷静期迫使他们在恐惧中继续与施暴者共处,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此外,在冷静期内,一方可能会转移财产或伪造债务,给另一方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由于法律在这方面的保障措施不够完善,弱势群体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

  鉴于离婚冷静期在实践中的种种问题及其对公民权利和社会资源的影响,建议探索更加科学合理的替代方案,以真正实现保护婚姻自由、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

  离婚冷静期不能一删了之

  本报评论作者戴先任: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后,确实带来诸多问题,但不能就此对离婚冷静期制度一概否定。我们应该看到,离婚冷静期设立目的主要是给冲动离婚的夫妻以反悔机会,而如果夫妻并非冲动离婚,而是“离意已决”,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存在分歧,也可以通过诉讼离婚。民法典中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仅适用于协议离婚,诉讼离婚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司法部门简单执行离婚冷静期,搞“一刀切”,比如此前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法院就设置诉讼离婚冷静期,时间甚至长达45天。而对于一些遭到家暴等情况的当事人,相关部门也没引起足够重视,简单执行离婚冷静期,并未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从而给当事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等严重后果。

  离婚冷静期有积极作用,不能简单“一删了之”,更不能“一棍子打死”,关键是要合理执行。比如对当事人要做好婚姻家庭辅导工作,积极进行婚姻纠纷调解,对于遭受家暴等人身威胁的当事人,要做好保护工作,避免发生悲剧事件。离婚冷静期应是婚姻调解“热处理期”,不能成为安全保障“真空期”。

  离婚冷静期设计应更人性化

  DeepSeek:蒋胜男委员提出删除离婚冷静期的建议,反映了对婚姻自由和个人权利的关注。这一建议有其合理性,但也需要全面权衡利弊。

  离婚冷静期不应“一刀切”地删除,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调整。例如协议离婚,如果双方已达成共识,冷静期可以缩短或取消,尊重双方意愿;涉及家暴或虐待的,应免除冷静期,优先保护受害者的安全;争议较大的离婚,可以保留冷静期,给双方更多时间协商,减少冲突。

  总之,离婚冷静期的设计应更人性化,兼顾个人自由、家庭稳定和弱势群体保护。政策制定者应广泛听取意见,确保法律既能维护婚姻自由,又能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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