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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怀孕被解雇,该如何维权?

  ■供稿:温州市总工会

  职场中,女性以细腻、坚韧的独特魅力绽放出绚丽的风采。然而,“孕期”“产期”“哺乳期”常成为她们求职和发展的一道坎。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但仍有个别用人单位通过变相限制生育自由、克扣生育待遇、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方式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并由此引发相关劳动争议。温州市就有一名女职工洪某某遭受了这样的不公平待遇,还在试用期的她发现怀孕后被公司辞退,所幸温州市总工会倾力助其维权,最终实现权益的最大化。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8日,洪某某入职温州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综合办主任,入职后体检时发现已怀孕1月。试用期即将结束时,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岗位需求”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洪某某不服该决定提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获得仲裁支持。

  仲裁胜诉后,洪某某多次到公司要求上班,公司法务人员却将洪某某安排到会议室静候,安放录像机拍摄,强逼洪某某签署劳动合同,但工作地点不明确。洪某某表示先入职后协商工作地点条款,但无人理会,通常静坐一天后离开公司。此后,公司以洪某某拒绝入职、拒绝签署劳动合同、长期旷工等理由陆续向洪某某发布通知,最后以洪某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洪某某被迫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

  维权经过

  洪某某申请劳动仲裁后,意识到自身法律知识不足,遂前往温州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咨询并寻求法律援助。服务中心指派工会志愿者律师代理劳动仲裁案件。

  代理律师接到该案后,明确只有维持劳动关系才能保障怀孕职工的劳动权益。在与洪某某面谈后,代理律师发现洪某某的劳动纠纷维权艰难且工龄短赔偿金少,如果按照第二次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生育期间将无收入来源。如果改变仲裁请求,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即便胜诉,公司可能还会采取其他方式,变相地解除劳动关系。因此,通过诉讼最终达成和解的方式更有利于解决问题。

  为了增加胜诉概率,代理律师细心搜集各类零散证据,包括洪某某与公司要职人员微信聊天记录、录音材料,公司出具的各种告知书、通知书以及三个版本的劳动合同等书面文件。功夫不负有心人,通过对上诉证据材料的重新梳理,形成了上百页完整的证据链,从而证实公司拒绝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事实。同时,为了增加调解筹码,代理律师经洪某某同意增加补缴社会保险、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仲裁请求。

  庭前调解阶段,公司出示了洪某某所谓“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证据材料,而且还提起仲裁反申请,要求洪某某及时删除网上发帖,赔礼道歉,恢复公司名誉。

  为了化解矛盾,代理律师与仲裁员沟通,注重案件的事实依据,争取仲裁员对孕期女职工的同情和保护,为双方调解做好沟通的桥梁。与公司法务人员沟通,注重友好协商和社会影响,向公司阐明裁决后果可能有损公司行业声誉,积极争取公司的配合。最后,从洪某某作为孕期女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达成和解:洪某某放弃1个月的经济补偿并删除网上发帖内容,双方劳动关系保持直至洪某某领取生育津贴之日。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法律是职场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这些特殊时期安心工作的权益保护伞。用人单位作为职场生态的重要塑造者,自觉遵守女性“三期”劳动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对女性劳动者权益的尊重与保障,更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担当,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双方共赢的和解才是法律援助的最优解。本案中,洪某某为孕期女职工,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比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更为重要,而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报销需要维持劳动关系,但公司两次意图解除劳动关系,通过仲裁诉讼等司法手段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因此,代理律师制定了和解方案,通过某些非重点的让步,使得公司心甘情愿地保持劳动关系,从而争取生育保险待遇,保障“三期”女职工的劳动权益。

  期待用人单位积极做好用工保护,营造一个公平、和谐、包容的职场环境,促进女职工实现自身价值与社会贡献的完美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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