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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单位投资入股,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

  记者羊荣江 通讯员陈娟、唐学基报道 劳动者在单位投资入股后引发的纠纷,是应该适用劳动争议纠纷呢,还是以双方是合作关系来处理?

  2021年10月21日,邵某被某美发店聘任为店长,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8000元,外加奖金。2024年的10月8日,美发店扩大经营规模,邵某有出资10%的股份,并与该美发店签订了一份入股协议书。邵某仍为店长,但服从美发店的统一管理,美发店的经营决策和管理模式由美发店决定。

  今年2月13日,邵某因与美发店经营者存在经营理念不同常有分歧而协商解职。邵某说离职可以,但必须向其支付2024年11月20日至2025年2月1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美发店方则认为,当时所签劳动合同到期,因邵某是店长、美发店的管理者,现又是股东,身份已发生变化,与美发店之间存在的是合作关系,故劳动合同到期后,无须续签,更无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双方意见不一,邵某便去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自己的诉求。

  经仲裁委裁定,美发店应当向邵某支付2024年11月20日至2025年2月1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法律分析:职场实务中,劳动者投资入股用人单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的情况并不少见,但这里不能以劳动者投资入股用人单位而否定劳动者的员工身份。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人身、财产的隶属性,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

  由于法律并未限制劳动者不可以同时投资入股用人单位,本案中,邵某服从美发店的统一管理,且美发店的经营决策及管理模式都由公司决定,这里与合伙关系中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一致作出决定的基本特征不符。另外,邵某提供劳动,美发店每月支付给邵某工资,符合劳动者通过提供劳动按月获取劳动报酬的经济从属性,美发店与邵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仲裁委作出支持邵某诉求的裁定。


浙江工人日报 守护您 00003 劳动者在单位投资入股,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 2025-05-13 浙江工人日报2025-05-130000300024 2 2025年05月1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