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岁门槛”有望打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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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张浩呈
在一些行业、一些领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就业“35岁门槛”。35岁年龄限制,被有的企业明确写进招聘信息,在一些互联网公司里则成为隐性规则。
近年来,关于“取消35岁招聘年龄限制”的呼声越来越高,已有部分企业在招聘时放宽年龄限制。同时,关于放宽或取消招聘年龄限制的相关政策陆续出台,去年9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明确,保障平等就业权利,消除地域、身份、性别、年龄等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畅通社会流动渠道。
消除不合理的就业限制和歧视,需要迈过哪些坎,“35岁门槛”有望打破吗?来听听老大哥们怎么说。
构建职场包容性刻不容缓
杭州杰牌传动科技有限公司工会主席戴琴雅:企业设置年龄限制的动机复杂多样。一方面,部分管理者将“年轻化”等同于“高效率”,认为大龄员工学习能力下降、创新力不足。另一方面,公务员考试、国企招聘的年龄限制形成示范效应,叠加超时加班文化盛行,进一步强化了“掐尖式”用人模式。在离散制造业中,技术工人也常因年龄超过35岁而面临岗位压缩、薪资压低等问题,其经验与能力被所谓的“标准化”招聘流程所忽视。
作为制造业企业工会负责人,笔者深刻感受到这一现象对职工权益与企业发展的双重冲击,破除年龄歧视、构建包容性职场生态已刻不容缓。
企业需重新审视年龄与价值的辩证关系。大龄员工往往具备技术沉淀、质量管控经验及团队协作优势,其稳定性高于年轻员工,可成为企业技术传承的“活教材”。例如,我们公司通过设立“名师带高徒,导师带精英”计划,让40岁以上技工带徒传技,不仅稳定了生产线良率,还降低了新人培训成本。工会可推动企业建立“能力本位”评估体系,以技能测试、项目考核等替代“一刀切”的年龄筛选。
“35岁门槛”本质是效率至上主义的产物,而人才的价值不应被简单量化。在人口结构深刻变革的当下,唯有打破年龄偏见,构建“经验与创新共融”的职场生态,才能实现企业效益与劳动者权益的双赢。这既是对“人尽其才”理念的回归,更是制造业迈向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
破除“35岁门槛”不能靠“硬保护”
本报评论作者木须虫:近年来,虽有法规明令禁止年龄歧视,但现实中的选人逻辑并未因此改变。客观而言,就业本就是双向比较选择的过程,年龄作为反映潜力、学习能力和适应性的重要变量,其筛选价值难以被刚性规定抹去。更何况,年龄歧视的认定标准模糊,执行过程极易陷入形式合规而实质未变的困境。
事实上,“35岁门槛”并非所有职业的通行枷锁。医生、教师等需要经验沉淀的岗位,35岁以上从业者反而因专业积累形成竞争优势。这揭示了一个真相:年龄问题的本质是能力结构的错位。当求职者固守原有职业赛道,却未能与行业前沿同步升级时,年龄便成为能力滞后的显性标签。此时,法律层面的“硬保护”只能提供基本公平托底,无法弥合个体与岗位需求间的能力鸿沟。
破解这道难题,需要多维度解构矛盾。对职场人而言,保持危机意识是关键。持续学习新技术、拓展跨界能力,方能避免被时代浪潮抛下。用人单位亦需打破“唯年轻”的单一维度,35岁以上群体稳定性强、执行力突出,在满足岗位核心能力的前提下,完全能成为优质人力选项。而社会层面,更应聚焦发展增量,通过产业升级释放高质量就业岗位,以经济增长的蛋糕消解年龄结构的矛盾,才是治本之策。
年龄不应成为劳动者发热发光的封印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教师谢军:要真正打破“35岁无形门槛”,需要多方协同发力。首要任务是补齐法律依据短板,让法律真正成为劳动者维权的后盾。年龄歧视应被纳入《就业促进法》规制范畴,并明确设定认定标准与处罚措施。司法机关应通过发布指导案例,为各地年龄歧视案例统一裁判尺度,降低劳动者举证难度。行政监管部门也应将年龄歧视纳入劳动监察范围。
政策引导同样不可或缺。与其单纯对年龄歧视说不,倒不如通过税收优惠、社保补贴等方式,鼓励企业吸纳大龄员工。有关部门要推动构建以能力为核心的评估体系。国企及各领域头部民营企业更应率先垂范,将年龄多元化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当中,引领更多企业和机构加入破除年龄歧视的行列,营造“能力本位”的良好就业生态。
(下转第4版)
(上接第1版)
更为关键的,还是要改变根深蒂固的社会观念。年轻人可能更擅长技术学习和快速迭代,而大龄员工则在经验积累、复杂问题解决和文化传承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改变年龄歧视观念,媒体也应发挥作用,宣传那些成功转型的案例,比如任正非44岁创办华为、董明珠36岁南下创业等,以及46岁考取专业证书实现职业突破的金牌月嫂,用事实说明年龄从来不是衡量能力的标尺。
对劳动者个人而言,在呼吁公平就业环境的同时,也要保持终身学习的态度。真正的职业安全不是来自于年龄特权,而是来自于持续更新的知识技能和不可替代的专业价值。不管职场环境如何变,市场需求如何变,劳动者都应树立终身学习理念,不断提升自身技能,这样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保持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