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行无法《漂白》,黑暗终落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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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陈薇报道 近日,电视剧《漂白》收官。剧中,刑警队长彭兆林(郭京飞 饰)在前往犯罪现场的过程中与杀人犯邓立钢(王千源 饰)擦肩而过,以邓立钢为首的四人犯罪团伙在侥幸逃脱后又残杀了多名年轻女性,随后突然销声匿迹,“漂白”身份过起了安居乐业的日子。自责的彭兆林和同事们在十年后撬开尘封悬案,终将犯罪分子缉拿归案。让我们跟随剧情,一起来看看隐藏其中的法律问题。
PART 1
甄珍被霸凌时砸伤霸凌者
被害人之一的高中生甄珍(赵今麦 饰)在校期间被三个女同学推搡到墙上,另外一人拿酒瓶顶着甄珍的脸,还说要把她的脸弄花。甄珍情急之下夺过酒瓶砸在带头的女同学头上。
问:甄珍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
法律分析: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实践中,要从五个角度分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需客观存在,而非主观臆测;侵害正在进行——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防卫对象仅限于不法侵害的实施者,不波及无关人员;防卫目的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而非报复或挑衅;防卫强度应与侵害行为的危险性相当,即未超过必要限度。因此,甄珍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最终要经过鉴定,结合全案综合情况由法院作出评判。
PART 2
聘用未成年人
甄珍无法忍受母亲的粗暴对待便离家出走,年仅17岁的她应聘接连被拒,后在一鱼摊和烧烤海鲜大排档找到了工作。
问:雇佣未成年人违法吗?摊主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剧中,摊主从事的是海鲜烧烤生意,雇佣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甄珍,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作内容,是没有问题的。
PART 3
“漂白”身份落户口
四人犯罪团伙逃窜至偏远县城过起了隐姓埋名的生活,他们通过村干部的关系“动手脚”,在一山区分别落了户,户口簿上还用了假名字。
问:哪些情况属于非法落户?“漂白”身份,有何法律后果?
法律分析:根据户籍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假报户口的;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剧中,犯罪嫌疑人通过伪造身份或使用虚假材料重新上户口的行为,可能构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通过“漂白”身份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会被视为抗拒司法、逃避侦查的恶劣情节,在量刑时可能被从重处罚。
另外,如果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参与协助犯罪团伙“漂白”身份,如违规办理户口、伪造身份信息等,将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如果非公安人员参与协助伪造身份信息、办理虚假户口等行为,可能构成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PART 4
擅自领取他人退休金
邓立钢的表姐未经邓立钢母亲同意,擅自领取其退休金共计42000元。
问:擅自领取他人退休金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违规冒领社会保险待遇属于违法行为,一经查处,必须退回冒领、重复领取的待遇,拒不退回的,会受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涉嫌犯罪的,还将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据杭州法治公众号、 上城区司法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