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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单方变更工作地点员工有权说“不”吗?

  ■供稿:杭州市钱塘区总工会     浙江金道(钱塘区)律师事务所

  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工作地点,劳动者不同意前往,公司可以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为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且不需要给予任何补偿吗?杭州市钱塘区总工会就曾调解过这样一起纠纷,有力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杭州某公司股权发生变动,由内蒙古某公司出资购买并占有杭州某公司99%的股权。完成股权变更后,杭州某公司的十余名员工陆续收到公司通知,工作地点将从杭州变更至内蒙古、昆山等地,若不去报到将作旷工处理。因变更后的工作地点过于偏远,且公司事先并未与员工们协商,员工们均不同意前往。数日后,该十余名员工陆续收到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公司以员工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且未给予任何补偿。该十余名员工向杭州市钱塘区总工会求助,最终经工会与援助律师的调解,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调解经过

  因该案涉及的人数较多,钱塘区总工会工作人员与工会法律顾问援助律师针对本案中涉及的股权变更后员工劳动关系问题、公司因经营之需是否可以随意变更工作地点、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等问题,耐心细致地解读了相关法律规定,并提供有效维权途径,使众员工情绪得到缓解。

  同时,积极与公司进行沟通,结合公司现存问题与违规操作等情况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引导公司与员工相互理解,共同寻求意见统一的解决方案。通过多轮调解,最终达成了公司为该十余名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和解协议,双方均满意。

  法律分析

  公司股权变更后劳动关系是否受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可见,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是用人单位,而不是用人单位的股东,变更股东后的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与劳动者此前签订的劳动合同。本案中,虽然该公司股权发生变更,但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此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地点为杭州,用人单位应按原劳动合同约定履行用人单位义务。

  公司因经营之需是否可以随意变更工作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故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主要条款之一,如果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工作地点,那么用人单位在日后调整工作地点时,就不能违反前述约定。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本案中,公司未经员工同意变更工作地点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应属无效。

  此外,即使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变更员工工作地点的,该要求也应当正当、合理,且需要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帮助。本案中,新股东以其为内蒙古公司,公司也将整体搬迁至内蒙古为由,强制要求员工变更工作地点,虽为经营之需,但用人单位变更后的工作地点距离原工作地点相距一千多公里,且公司未提供相应的补贴与必要协助,也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应当认定为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用人单位擅自以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特别提醒

  企业基于自身生产经营状况而调整员工工作地点、工作岗位是企业用人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但不能因此当然地认定用人单位享有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应当将用人单位变更办公地址、工作岗位限制在一定的合理范围之内。该合理范围的界定,应当兼顾用人单位经营需要和为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便利性。如果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地点未对劳动者的合同目的产生较大不利影响,劳动者应当服从;如果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地点严重影响劳动者的合同目的的实现,则不应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企业搬迁之前应根据情况及时向员工作出通报,听取员工意见并尽快制定相对应的配套措施,如调整工作时间、发放交通补贴或提供工作班车等,才能在搬迁过程中尽可能避免出现劳资纠纷。同时,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及时利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浙江工人日报 守护您 00003 公司单方变更工作地点员工有权说“不”吗? 2025-04-22 浙江工人日报2025-04-220000300017 2 2025年04月2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