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有法,善育有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于2024年11月8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学前教育法共包括总则、学前儿童、幼儿园、教职工、保育教育、投入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9章85条。具体内容包括:
儿童权利保障
1. 平等接受学前教育权
第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适龄儿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工作或者居住的地区方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
2. 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权
第十三条:学前儿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护照料等权利。学前教育应当坚持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给予学前儿童特殊、优先保护。
第五十一条:幼儿园应当把保护学前儿童安全放在首位,对学前儿童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责任。
3. 受尊重和保护照料权
第十四条:实施学前教育应当从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尊重学前儿童人格尊严,倾听、了解学前儿童的意见,平等对待每一个学前儿童,鼓励、引导学前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促进学前儿童获得全面发展。
第二十一条:学前儿童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幼儿园责任规范
1. 保育教育原则
第五十条:幼儿园应当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全体学前儿童,关注个体差异,注重良好习惯养成,创造适宜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有益于学前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2. 游戏化教学
第五十六条:幼儿园应当以学前儿童的生活为基础,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发展素质教育,最大限度支持学前儿童通过亲近自然、实际操作、亲身体验等方式探索学习。
3. 防止小学化倾向
第五十九条:幼儿园不得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防止保育和教育活动小学化。幼儿园与小学应当互相衔接配合,共同帮助儿童做好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
家长权利与义务
1. 监督权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应当设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可以对幼儿园重大事项决策和关系学前儿童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2. 知情权
第六十九条:幼儿园应当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规则等应当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 配合科学保教
第十六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抚养与教育儿童的义务,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必要条件。应当尊重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创造良好家庭环境,促进学前儿童健康成长。
(本报综合)